山西省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绛检检二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31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绛县,住绛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绛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2日22时23分许,被告人占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的红棕色火鸟牌二轮摩托车,沿**路经过**往北行驶至**时,被绛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占某某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张某某的证人证言;4.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血样采集视频、同步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醉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在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卫忠
检察官助理:王珊珊
2020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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