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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介绍卖淫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4********,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79********,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家住江西省乐平市**街道**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乐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徐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占某某、徐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2月期间被告人占某某、徐某某等人合伙利用微信***平台朋友圈发布多位卖淫女照片来吸引嫖客关注,从中间搭线介绍嫖客与卖淫女达成性交易并抽取介绍费获利。2019年1月--12月期间被告人占某某、徐某某等人分别使用微信聊天工具介绍卖淫女涂某某、曾某某、丽丽、婷婷、雪儿、小珍、徐某、娜娜等人在乐平市城区的宾馆酒店与嫖客发生性交易抽取介绍费获利达九万余元。被告人占某某、徐某某等人分工相同,都有介绍卖淫女与嫖客达成性交易抽取介绍费,接送卖淫女等行为,抽取的介绍费利用微信***钱包支付功能收转,所得介绍费由被告人占某某、徐某某等人均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占某某、徐某某供述;2、证人涂某某、陈某平等人证言;3、书证、物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徐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东明

2020年7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占某某、徐某某现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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