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福建省福安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均为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福安市公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5日14时25分许,被告人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悬挂伪造的“99497”车牌的正三轮摩托车搭载被害人吴某乙从福安市潭头镇柘头村沿村道往潭头镇镇区方向行驶,行经潭头镇柘头村路段,在下坡过急弯时车辆失控侧翻坠入路外斜坡下,造成吴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占某某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占某某拨打“110”报警,并在案发现场向出警民警投案。经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占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吴某乙符合因交通事故致特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占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福安市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扣押决定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记录、刑事案件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福安市司法局制作的社会调查评估等;
2.证人吴某甲、吴秀文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占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福安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照片、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违规载人的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行驶,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具结书,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本页无正文)
此致
福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婷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10597****;
2.随案移送侦查案卷壹册131页,检察卷壹册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