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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占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327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61989********,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地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分别于2020年1月3日、1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1日10时31分,被告人占某某超速驾驶鄂A****8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木兰湖环湖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途径木兰湖环湖公路柿子村(S334)31km+412m处时,遇潘某某由东向西横过道路,被告人占某某所驾车将潘某某撞倒致其受伤,后潘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A****8”小型普通客车事故前的瞬时速度为66km/h;事故发生时,“鄂A****8”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前部右侧与行人相接触。经武汉平安法医司法鉴定所尸体检验:潘某某应符合系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合并腹腔脏器损伤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经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交通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占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潘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占某某当即拨打电话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双方自行协商,被告人占某某赔偿被害人潘某某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交通事故接、出警及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驾驶资格信息、车辆信息、死亡医学证明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卢某某、柳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抓获经过;6.被告人占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占某某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可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刘  亮

                  检察官助理  肖梦如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黄陂区**街**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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