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占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地广丰区**镇墩头*****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广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4日晚22时许,被告人占某某驾驶刘某某的车牌为赣E32**红色小型轿车,车上搭载占某某,刘某某、刘某某1、夏某某4人,从广丰区吴村镇街上出发往排山镇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吴村镇普塘村石路亭弯道路段时(该路段限速70km/h),因严重超速(经鉴定车速约为123km/h),超越前方由吴某某驾驶也严重超速(经鉴定车速约98-111km/h)的赣E33***小型轿车后,驶回原车道时,导致车辆失控,冲出行驶方向右侧路外,撞到路边电线杆后侧翻,造成同乘人员夏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占某某、占某某1、刘某某、刘某某1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占某某1伤情构成轻伤一级、刘某某1为轻伤一级、刘某某为轻伤二级。经认定,占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无犯罪记录证明;;(2)归案经过;(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8张;(5)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单复印件及查询信息、身份信息;(6)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8)谅解书、收条;(9)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严重超速的说明。2、证人吴某某、夏某某、彭某某、吴某某等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占某某陈述。4、被告人占某某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二人轻伤一级、一人轻伤二级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主动赔偿被害人及亲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可以依法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远荣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占某某羁押于广丰区看守所。
2.案卷2册附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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