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占某某、姚某某开设赌场罪)_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浦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占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福建省浦城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浦城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厦门市**区**路**号。因涉嫌开设堵场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1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某、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8月22日、8月25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年初,被告人占某某在福建省建阳区租住房子从事“**游戏平台”的银商代理,工作室取名为“**财富”,帮助赌博人员上、下分(上分:以100元人民币兑换153万欢乐豆,下分:以158万欢乐豆兑换100元人民币),从中赚取差价。2018年5月,被告人占某某雇佣被告人姚某某到其工作室从事上、下分,并与被告人姚某某商定平分盈利。2019年年初,被告人占某某、姚某某将“**财富”工作室搬到福建省浦城县**乡**村**街**号经营。经营期间,被告人占某某、姚某某在“**游戏平台”上赚取人民币14.8万元的差价,扣除房租、设备、日常开支等费用5.6万元人民币,二人分别获得4.6万元人民币。经统计,该工作室微信账号ak1****参与上、下分的资金流水账为3848258.15元人民币(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4日,公安机关民警在设卡排查过程中查获被告人占某某。被告人占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民警规劝被告人姚某某投案后,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9月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被告人占某某、姚某某退出违法所得9.2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被告人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扣押清单、情况说明、850棋牌游戏界面照片、微信号为ak16918资金流水账等书证;

2.证人蔡某甲、蔡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占某某、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照片、提取照片、辨认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某、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某、姚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平台为他人兑付、倒卖游戏网站的网络银子,情节严重,二人之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之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某立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占某某、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海淼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占某某、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五册、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8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