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226号
被告人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31989********,汉族,**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广德市**镇**村**号。被告人占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2年4月18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201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月23日被广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曾因吸毒于2010年8月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又因吸毒于2011年12月被广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并被广德市公安局责令社区三年;又因吸毒于2017年12月8日被广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又因吸毒于2020年5月20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占某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广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广德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占某在车牌号为皖P*****的白色**牌越野车内先后三次容留黄某某、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占某将**牌越野车(车牌号为皖P*****)停靠在广德市誓节镇**村一火车道涵洞附近空地处,后在车内容留黄某某、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2.2020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占某将**牌越野车(车牌号为皖P*****)停靠在广德经济开发区**路往消防队方向附近的路边,后在车内容留黄某某、郑某某龙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3.2020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占某将**牌越野车(车牌号为皖P*****)停靠在广德市桃州镇通往邱村镇的路边,后在车内容留黄某某、郑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广德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3.证人黄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占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某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占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占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梅婷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广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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