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占德林,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无业,家住乐平市**镇**村**号。202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乐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7月13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5日刑事拘留,8月8日被乐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占德林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占德林窜至**村,先从黎某某家门口盗窃了一辆破旧三轮车,后推着该辆三轮自行车来到了王某某家院墙外,进入其家院子的厨房内,盗窃了四个土豆,两个洋葱,一把菜刀,五个咸鸭蛋,一块砧板,一壶长康牌5L装的菜籽油,一瓶海天牌1.28L装的酱油及一只液化石油气罐,并将所盗得的物品全部搬到了该辆三轮自行车上,欲逃离现场时,被王某某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有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占德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德林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占德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有刑法第65条规定的情节,属累犯,同时属入室盗窃未遂,建议判处被告人占德林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德彬
检察官助理:陈玉红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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