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364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61969********,汉族,高中文化,收废品,住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卞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卞某某因看到其麦地里的麦子有两平方左右被压倒,误以为是西面邻居刘某甲在给树浇水时造成,为泄愤,卞某某将家中废品堆积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庄刘某甲家墙下,并用汽油浇在废品上点燃,造成刘某甲家外墙8*3.5米左右损坏,墙面多处水泥脱落,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62元。
2020年5月17日凌晨4点,被告人卞某某因与东面邻居汪某某曾经发生地界纠纷,心生不快,将家中废品堆积在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庄汪某某家空调外机下,并用汽油浇在废品上点燃,造成汪某某家西面外墙损坏,空调外机烧毁,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1. 证人刘某乙、卞某某、田某某证言;
1. 被害人汪某某、刘某甲陈述;
4.被告人卞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连价认定【2020】22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连云港正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正达司鉴中心【2020】精鉴字第3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侯亚茹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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