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卞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60007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路**号。被告人卞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甲于2019年4月期间,在“末日前线”游戏中发送虚假充值广告,以“优惠充值游戏套餐、开通安全证书、解冻银行卡、充值VIP”等理由,从位于江阴市的被害人刘某某处骗得人民币18080元。
被告人卞某甲于2019年7月5日,主动至海南省东方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甲家属已退赔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80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基本信息、转账记录、收条等书证;
2.证人卞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卞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甲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毛钥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卞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委会**村**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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