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卞某甲,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暂住本市**路**号**室。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21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20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甲于2020年7月22日起租借本市静安区**路**号**室开设网上百家乐赌场,招揽周某某、郭某某(均另行处理)等多人前往上址赌博,并负责结算赌资。
2020年8月19日1时许,公安机关前往上址实施抓捕,被告人卞某甲闻讯逃跑,公安机关在该房屋后门将其抓获,并现场查获赌资人民币7,100元。到案后,被告人卞某甲供述不诚。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共和新路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卞某甲的到案经过。
2. 证人周某某、徐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卞某乙、袁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朱某乙的证言,证实上址系被告人卞某甲开设的网上百家乐赌场的事实。
3. 公安机关调取的被告人卞某甲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被告人卞某甲招揽赌客、发展下线的事实。
4. 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和搜查笔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搜查了上述地址,并将涉案的财物、赌资等予以扣押的事实。
5. 公安机关调取的《房屋租赁协议》《收条》,证人陆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涉案的本市**路**号**室系被告人卞某甲租借的事实。
6. 公安机关调取的人口信息表、身份证复印件等,证实被告人卞某甲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 佳
检察官助理:陈乙嘉
2020年11月27日
附:
被告人卞某甲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案犯身份卡》一份。
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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