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卞某甲(曾用名卞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7196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9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0时51分许,被告人卞某甲酒后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一辆琼D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东港路三创指挥部前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卞某甲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68.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笔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到案经过;
2.被告人卞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卞某甲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可以对其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卞某甲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火
书记员:沈海诛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联系电话18289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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