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卞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路**号**号楼**单元**室,住山东省沂南县**镇**村。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本案由山东省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017年初,被告人卞某某利用注册成立的山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用投资返现的方式,即投资该平台后,在之后的22个月内,平台将以6倍投资款返还给投资人,用此种方式面向社会吸收资金,在黑龙江、吉林、河南、江苏、山东等地吸收徐某某、王某某等600余人资金数额至少17682813.11元,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36707.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企业信息单等书证;证人魏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系如实供述,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树忠
检察官助理孙艳美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十二册及卷外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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