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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赌博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1763号

被告人卞某某,女,1976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3210851976********,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区**路**园**栋**单元**,现居地深圳市**区***路**园**栋**单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开始,被告人卞某某在其居住的深圳市**区**房**,卞某某统一给参赌人员发放5000元筹码,最后进行输赢结算。如果是打20元、40元的麻将,卞某某每桌抽水300元,如果打50元、100元的麻将,卞某某每桌抽水400元。2019年11月11日16时,公安机关在上述场所抓获卞某某及陈某甲、陈某乙、曾某某等12名参赌人员,现场缴获筹码一批。截止至2019年11月12日,卞某某共接受颜某某微信转账赌资130822.34元,池某某微信转账赌资319268.18元,宋某某微信转账赌资284428.4元,邹某某微信转账赌资212618.88元,侯某某微信转账赌资354576.10元,许某某微信转账赌资卞某某422840元,姚某某微信转账赌资23350元,陈某乙微信转账赌资132825.76元,曾某某微信转账赌资39440元黄某某微信转账赌资29940元,合计1950109.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卞某某的基本个人信息、抓获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情况说明、社会危险性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搜查证、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物证:赌博筹码一批、卞某某手机一部;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池某某、姚某某、许某某、邹某某、宋某某、王某某、曾某某、黄某某、侯某某、颜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制图、照片及辨认;6.电子数据:卞某某与颜某某、池某某、宋某某、邹某某、侯某某、许某某、姚某某、陈某乙、曾某某、黄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永光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各一份。

4.《简易程序办理建议书》 1份。

5.赌博筹码、作案工具手机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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