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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盐城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20982196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江宁区**新寓**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大丰市**镇**村**组**号)。被告人卞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曾因犯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于199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02年2月被劳动教养一年,于2002年9月因睾丸肿瘤所外就医;曾因犯强奸罪,于2002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有权获得法律帮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至7月间,被告人卞某某编造自己在教育局有关系、可以安排儿童就读本市江宁区小学等事实并以微信朋友圈、口口相传等方式对外宣传,以安排被害人子女就学需要打点关系为由,骗得被害人马某某人民币5万元(以下币种同)、朱某某3万元、杨某某2.5万元、李某某2.5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用于还债、生活开支等。被害人朱某某报警后,截至2019年10月1日,被告人卞某某向马某某退还5万元、向朱某某退还1.9万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卞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诈骗被害人马某某、朱某某的犯罪事实以及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诈骗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转账记录、刑事判决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王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杨某某、李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方式:130169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1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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