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无职业。因涉嫌诈骗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2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2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犯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5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6月5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8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8月13日退回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镇赉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9月1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于2020年10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以来,卞某某的犯罪团伙以 “精准扶贫”、“一带一路”、“支付宝”、“赚多多”、“楚推推”、“中华民康汇”、“泰康军盟”等民族资产解冻类项目为名,以微信为媒介层层发展下线,裂变式传播,以小投入获得大回报为诱饵实施诈骗犯罪。
该团伙呈金字塔构架、层级清晰,人员众多,主要犯罪成员固定,每次变更项目都按照军队编制、政府编制等各种编制分级,主要犯罪成员仍为“塔尖”人物,继续发展下线会员。以11司令部13集团军为例,卞某某每次开发新的项目时,与谭某某、章某某、陈某某等人共同商议,成立司令部,然后再由谭某某、章某某等人发展下线,由禹某某、孟某甲、武某某、尚某某、贾某某成立军部,由军部发展师部,师长分别为李某甲、丁某某、王某某,由各师长发展师部成员。具体分级情况如下:
司令部:司令卞某某、政委谭某某、副司令章某某、办公室主任陈某某。
四军部:军长禹某某、副军长孟某甲、办公室主任武某某、政宣部长尚某某、督查部长贾某某。
一师部:师长李某甲、参谋长孟某乙、办公室主任张某某、政宣部长李某乙。
二师部:师长丁某某、副师长付某某、参谋长刘某某、办公室主任史某某、督查部长俎某某、统计部长张某某。
三师部:师长王某某、政委安某某、政宣部长董某某。
被告人卞某某负责集结谭某某、章某某等人发起新项目,主要负责管理司令部会员,管理会员二万余人,收取39人报单费合计人民币306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民族大业类卡、各类证、手机、笔记本电脑、承诺书、报单记录、账本;2.书证:说明、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3.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4.同案人供述:同案人陈某某、禹某某、孟某甲、武某某、尚某某、贾某某、李某甲、丁某某、王某某、孟某乙、张某某、李某乙、付某某、刘某某、史某某、俎某某、张某某、安某某、董某某、谭某某、章某某的供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敏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十五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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