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9111976********,汉族,大学文化,原任盐城市盐都区**街道党委统战委员,系盐城市盐都区政协十四届政协委员,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盐城市盐都区,住盐城市盐都区**路**小区**室。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19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某于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为了谋取职务的提拔,先后4次向时任盐城市盐都区**镇党委书记彭某某(已判刑)贿送合计人民币8.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被告人卞某某于2008年春节前,在彭某某岳父家通过彭妻子杨某某贿送人民币5千元给彭某某。
2.被告人卞某某于2008年夏天,在彭某某盐都区**镇宿舍通过彭妻子杨某某贿送人民币1万元给彭某某。
3.被告人卞某某于2009年春节前,在彭某某盐都区**镇宿舍通过彭妻子杨某某贿送人民币2万元给彭某某。
4.被告人卞某某于2010年春节前,在彭某某盐都区**镇宿舍通过彭妻子杨某某贿送人民币5万元给彭某某。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 龙
2019年9月23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居住于盐城市盐都区**城**幢**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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