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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行贿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2020〕67号

被告人卞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04196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沈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人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皇姑区**街道**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行贿罪,2019年10月16日经沈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铁西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1月13日经沈阳市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留置时间三个月;因涉嫌行贿罪,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拘留,2020年1月22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铁西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卞某某在承揽沈阳市**办**处处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及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采用围标方式顺利承揽到**工程项目,*甲办**处**才某某、**科员刘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此期间提供的便利条件及日后继续顺利承揽该处**工程项目,先后三次**办**处**才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47万元,**办**处**科员刘某某好处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卞某某身份证明材料、证人才某某、刘某某工作证明材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财务凭证、银行交易明细等;2.证人证言:证人才某某、刘某某、金某某、殷某某、姜某某、李某甲、李某乙、侯某某、赵某某、薛某某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卞某某供述及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情况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玲军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被羁押于沈阳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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