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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职务侵占案)(公开版)_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运检公诉刑诉〔2019〕199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汉族,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09031964********,大学本科文化,政治面貌:中国共产党党员,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人,现住址:天津市**镇小区**号楼**门**室,职业:沧州市**中学校长,经商。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沧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昂,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沧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沧州市人民检察院2018年9月28日将此案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院于2018年11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2019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8月,刘某某与天津**有限公司从沧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原股东卞某某、穆某某手中买下**公司的股份以及该公司名下的一块12亩土地,2007年8月17日,双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以及补充协议,两份协议约定刘某某与天津**有限公司以1920万买下**公司全部股份及资产(含土地使用权以及地上附属建筑物),协议签订后,刘某某与天津**有限公司分别向卞某某、穆某某支付250万(现金100万,好处费150万)、700万元,法人由卞某某变更为天津**有限公司法人白某某,股东变更为刘某某与天津**有限公司,分别占股25%、75%,白某某委任**公司总经理夏某某负责**公司具体事务。事后,由于沧州市政府重新规划该块土地用途,**公司无法进行开发,刘某某与天津**有限公司没有支付剩余款项。

2010年10月,沧州市政府会议决定,同意**公司将名下土地卖给沧州市**医院,但公司总经理夏某某(已死亡)未将这一情况告知公司股东刘某某。法人白某某授权夏某某与**医院协商卖地事宜,授权内容包括协议的签订、价格及收款的条款等事项,委托期一年。2010年12月份,夏某某与被告人卞某某一起与二医院达成协议,**医院以2140万的价格收购**名下土地。2010年12月11日,夏某某代表**公司与**医院签订卖地协议,协议约定**医院以1960万的价格购买**公司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卞某某代表**中学(**中学为卞某某经营的一家私立学校)与**医院签定捐资助教协议,协议约定**医院向**中学捐资助教180万元,随后,**医院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支付两份合同金额的一半,其中,支付给**公司的980万元,转给**公司495万,其余485万元夏某某以**公司欠**中学970万元为由让**医院转给**中学(真实情况是刘某某与天津**有限公司欠卞某某、穆某某970万元)。2011年3月11日,夏某某、卞某某签订协议,约定向**公司股东刘某某隐瞒该公司向**医院卖地一事,并与当日卞某某与夏某某(代表**公司)、刘某某签订项目回收协议,协议约定卞某某从刘某某与天津**有限公司回收**公司土地项目。2011年7月,夏某某代表**公司与**医院重新签订合同,将卖地协议的价格改为1000万元,捐资助教合同改为1140万元。2011年12月,**医院以这份卖地合同与卞某某(代表**公司)一起到国土资源局进行变更。一直到2015年,**医院陆续以捐资助教款的名义付给**中学多笔钱,2015年3月4日,**医院与**公司(夏某某代表)、**中学签订三方协议,协议说明**医院以2140万元的价格从**公司购买土地,在此之前分别拨付给天津**有限公司、**中学土地款1917万,剩余的223万元**公司要求全部付给**中学,**医院于2015年3月6日将这笔钱转**中学。另外,在此期间,夏某某一直向**公司法人、董事长白某某隐瞒土地买卖真实情况,其让**医院将土地款以捐资助教的名义将1645万元卖地款转给**中学。  

**中学(卞某某是**中学的校长)在收到**医院给付的土地出让金1645万之后,卞某某将该钱款做了支配,将其中的270万元非法占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白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4证人穆某某、李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5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伙同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夏某某在**公司职务的便利,非法将**公司270万元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吉岐

2019年6月17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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