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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寻衅滋事案)_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天检刑诉〔2020〕321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件号码2306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村**屯**号。2016年10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11月24日减刑释放。2019年11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19日凌晨1时许,同案人冯某某(已判决)为恐吓滋事,纠集并指使被告人卞某某及同案人朱某某、康某某、刘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均已判决)、“阳哥”(另案处理)等人驾车去到被害人丁某某、蔡某某在本市天河区**路**号**楼经营的无名发廊,由被告人卞某某及同案人朱某某、康某某、刘某某、曲某某、李某某等人到店打砸,并使用拳脚、棍棒殴打被害人林某某(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丁某某、高某某。随后,被告人卞某某及同案人冯某某、朱某某、康某某、刘某某、曲某某、李某某。“阳哥”等人驾车去到本市天河区**路**公寓附近汇合。

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卞某某及同案人康某某、曲某某、李某某、唐某某、“阿辉”(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天河区**路**公寓附近,因将途经此处的被害人罗某某误认作是上述发廊派来报复的人员,一同追打罗某某并致使其头部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

2019 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西街将被告人卞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抓获现场照片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物证、书证;

2证人罗某某、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林某某、丁某某、高某某、蔡某某、罗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

4.被告人卞某某及同案人冯某某、康某某、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案发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及讯问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持械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艳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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