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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容他人吸毒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湘阴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湖南省湘阴县人,住湘阴县**乡**村三组。2014年11月18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8月27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10月12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9月13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6月22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8年3月16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9年9月19日因吸毒被湘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10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湘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3月17日本院决定重新监视居住。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至9月份,被告人卞某某在位于本县文星镇**街**号的租住房内,先后三次容留并伙同徐某某共同吸食毒品冰毒。

    1、2019年7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卞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卞某某的租住房内以追龙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2、2019年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卞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卞某某的租住房内以追龙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3、201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卞某某伙同徐某某在卞某某的租住房内以追龙的方式共同吸食了毒品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指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琼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监视居住于湘阴县收治中心。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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