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86********,汉族,大学文化,**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小区。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对被告人卞某某取保候审,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卞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卞某某、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0日8时许,被告人卞某某在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正在此处执勤的连云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海州一大队交警陈某某、辅警王某某对其进行劝阻,被告人卞某某拒不配合,并辱骂、推搡、用电动车冲撞陈某某、王某某,致王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肢体软组织擦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人民警察证、工作证明、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陈述;
3.被告人卞某某供述和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临床)字[2018]59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晓君
检察官助理:尹贺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2986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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