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卞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1032119550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台安县新台镇**村**组**号,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10月27日被台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人民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8月13日被辽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17时16分许,被告人卞某某驾驶辽C9****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宏伟区华莱士餐厅门前等候信号灯时,由于溜车与被害人孟某某驾驶的辽K9****号轿车相撞,造成对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辽阳市襄法医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卞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3.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卞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卞某某经交警部门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抽血登记表及照片、呼吸式酒精检测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刑事判决书;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襄平法医司法鉴定所辽襄司鉴【2020】毒(乙醇)鉴字第450号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记录抽血检验过程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洪  鸿

检察官助理:仵思思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

1. 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