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卞某某(曾用名卞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5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山东**有限公司员工,出生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街道办事处**村**号,现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9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6日被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营市公安局东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4日21时11分许,被告人卞某某醉酒驾驶鲁E*****号小型轿车沿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四路与菏泽路路口南侧100米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卞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73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莎莎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处;
2.刑事侦查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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