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卞某某危险驾驶案)_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2036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慈溪市**镇**村**路**号。2018年3月因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机动车、机动车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被慈溪市公安局处以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因本案于2020年8月16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月23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6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卞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V****牌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慈溪市浒山街道南二环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慈溪市人民医院北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卞某某被查获时的呼气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经理化检验鉴定,其血液中即时乙醇浓度为158mg/100ml,属醉酒状态。

到案后,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血样登记表、抽血照片、卡口照片、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

2.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呼气视频、查获视频、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三年内被追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卞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检察官助理:李仲豪

                                    2020年9月15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在慈溪市**镇**村**路**号候审(联系电话:1865845****)。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