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城检公诉刑诉〔2020〕Z1205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122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惠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卞某某酒后驾驶粤LZ****小型轿车行驶至惠州市惠城区**路路段时被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大队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02mg/100ml。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4.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惠东
检察官助理:何雪芬
2020年9月9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73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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