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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危险驾驶案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诉〔2019〕217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19******007X,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住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号,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卞某某饮酒后驾驶陕E*****小型轿车沿蒲城县东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环路建材市场东门时被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二中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卞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51.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刘某某、屈某的证言;2.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书证;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违法道路交通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认罪认罚,并签订具结书,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蒲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鹏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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