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 198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0881985********,汉族,大专文化,原江苏**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经理,现江苏**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扬州市江都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单位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某作为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泰公司)销售人员,负责该公司福建地区的销售,福州共创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公司)作为其客户多次购买康泰公司生产的叠螺式污泥脱水机。
2018年11月,共创公司欲向康泰公司购买型号为KTDL-302叠螺式污泥脱水机一台,被告人卞某某为了尽快拿到销售提成,于同月23日,以江苏吉安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安公司)名义与共创公司签订上述产品买卖合同,合同价格为118000元。同年12月16日,被告人卞某某以吉安公司名义与江苏琴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琴鑫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以117500元的价格购买琴鑫公司型号为QXDL302叠螺式污泥脱水机一台。被告人卞某某在未经康泰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康泰公司同型号叠螺机铭牌,铭牌上有康泰公司注册商标“KINTEP”及图案、生产厂家、地址等信息,并将琴鑫公司的铭牌替换成伪造的康泰公司铭牌,冒充康泰公司的叠螺式污泥脱水机销售给共创公司。卞某某从琴鑫公司获取销售提成10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公安机关退出赃款118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湖南省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案移送的涉案机器及被告人卞某某伪造的江苏康泰公司叠螺式污泥脱水机铭牌(照片)等物证;
2. 泰州市公安局医药高新区分局依法调取的相关工业品买卖合同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田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单位江苏康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代表陈某某的陈述及制作的产品鉴定书;
5.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
6. 湖南省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制作的现场查处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张蓉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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