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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传播淫秽物品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6197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镇**路**号,务工,现住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市**镇**村。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10月下旬开始,被告人卞某某利用微信在微信群中发送疑似淫秽视频链接,群成员为500名。被人举报后,故城县公安局民警在该群中先后两次共提取了卞某某利用以上微信账号发送的85条链接中的85部视频,经故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委员会审查认定:该85部视频均为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被告人抓获经过、微信账号截图等;

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卞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故城县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检查笔录:故城县公安局电子证据检察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淫秽视频的光盘二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检察员:张广凯

检察官助理:张萌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检察起诉卷各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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