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381号
被告人贺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楼上。2010年、2013年因吸食毒品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行政处罚五日、十二日;2019年因非法捕渔被零陵区公安分局行政处罚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执行局逮捕。
被告人卞某某,外号“三*”,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州市零陵区,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路**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贺某某、卞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14时06分,吸毒人员朱某某(外号“猪**”)微信联系被告人卞某某购买毒品冰毒,并微信转账1000元给卞某某,卞某某遂联系被告人贺某某购买毒品,并将1000元转账给贺某某,贺某某将一小包冰毒用黄色芙蓉王香烟盒装好后放置在冷水滩区**路**烧烤店附近一辆汽车后轮胎处,并发送视频告知卞某某,卞某某将视频转发给朱某某后,朱某某前往现场取走毒品。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贺某某、卞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卞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卞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贺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建议对被告人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玲芝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二被告人现押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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