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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王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诉〔2020〕612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苑**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锦州市,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苑**栋**室,现住马鞍山市花山区**路**号楼**室。曾因赌博,于2016年4月被行政罚款300元;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8年3月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行政拘留三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

值班律师朱敏敏,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和县,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塘**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逮捕。

辩护人万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5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户籍所在地同居住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花园**村**栋**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宇翔,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13日至3月13日);因案情重大、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31日至2月14日)。各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 9月初,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经商量后,共同在花山区**小区**栋**室开设一家网络百家乐赌场,其中,卞某某负责“坐庄”参赌并提供赌博网站的账号、密码供赌客进行赌博;王某某、曾某某负责提供场地、设备并招揽赌客,二人不负责赌场盈亏,只获取赌博网站按照赌客每笔下注金额的1.2%比例返还的“洗码费”共计1万余元。期间,被告人曾某某以100元/天的价格聘请被告人肖某某在该赌场内负责为赌客下注、收钱、赔钱等工作。2019年9月26日,民警在该赌场内将被告人曾某某、肖某某及曹某某等7名参赌人员当场查获,并收缴赌资共计人民币31096元。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肖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共同开设赌场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文书、户籍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共同开设赌场,被告人肖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肖某某系共同犯罪,其中,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肖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有期徒刑在八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判处肖某某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成然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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