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210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昆山市**镇**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滨海县**镇**村**组**号)。曾因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0年3月23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三日。
辩护人徐涛,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昆山市**镇**小区**幢**号(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灌云县**镇**村**组**号)。
上列二被告人均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9日、20日、21日晚,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经事先预谋、分工,先后三次在昆山市**镇**路**公墓北侧河边油菜地附近、昆山市**镇**路北首北侧河道芦苇荡内开设赌场,以麻将牌二八杠的形式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
被告人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卞某某在辩护人在场、被告人王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
2. 证人蒋某某、张某某、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共同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卞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金弟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卞某某、王某某现均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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