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卞某某、曹某甲等重大责任事故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2485号

被告人曹某甲,女,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04301975********,汉族,高中文化,江阴市**铝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曹某甲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卞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191970********,汉族,小学文化,江阴市**铝业有限公司股东,住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曹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504301972********,汉族,初中文化,江阴市**铝业有限公司安全员,住江阴市**镇**村**巷**号(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敖汉旗**镇**村**组)。被告人曹某乙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8年9月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甲、卞某某、曹某乙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曹某甲、卞某某、曹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9月2日告知了被告人曹某甲、卞某某、曹某乙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曹某甲、卞某某、曹某乙,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被害人、被告人曹淑辉、卞某某、曹树礼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曹淑辉、卞某某、曹树礼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9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0月12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8日凌晨1时59分许,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杨某某某某乙某某丙江阴市**铝业有限公司浇铸车间内实施铝棒作业,被害人陈某某姚某某在江阴市易泽铝业有限公司临时宿舍内休息,在浇铸过程中,因浇铸井西南角钢丝绳异常(断丝或者断股),造成铸造底座失稳倾斜,底板失稳倾斜后,部分铝液进入了浇铸井内与冷水直接接触,在浇铸井出现异常时,浇铸工人未能及时发现此重大隐患,也未能够及时采取措施,西南角钢丝绳出现异常后导致其它钢丝绳受载加大,接近铸造底座的固定卡位处出现多股断裂,底座倾斜达到一定角度,造成浇铸过程中的大量铝棒脱棒,致使大量铝液快速落入冷却水池,高温铝液与冷却水发生剧烈反应,在半密闭空间瞬间释放大量能量,形成猛烈蒸汽爆炸,造成被害人王某某吴某某某某乙杨某某陈某某死亡,被害人某某丙姚某某受伤的重大安全事故。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钟兵符合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吴后志因颅脑、脊髓和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陈年均符合颅脑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王某某因颅脑和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害人杨某某因颅脑、脊髓及胸腔脏器损伤死亡。被告人曹某甲作为江阴市**铝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被告人卞某某违规组织建设生产车间、搭建原料仓库及临时宿舍;被告人曹某乙作为公司安全员,履行法定岗位职责不到位,均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卞某某主动报警,被告人曹某甲曹某乙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现被告人曹淑辉、卞某某、曹树礼已与被害人王享林、吴后志、钟兵、杨长江、陈年均近亲属、被害人某某丙姚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取得了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制作和收集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人口信息、谅解书、收条、江阴市易泽铝业有限公司“8.28”较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马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苟子太、姚元发的陈述;

4.被告人曹某甲、卞某某、曹某乙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文书等鉴定意见;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甲、卞某某、曹某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五人死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甲、卞某某、曹某乙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淑辉、卞某某、曹树礼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代理检察员:赵晓炜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曹淑辉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巷**号;被告人卞某某取保候审于江阴市周庄镇金湾村忠巷新村194号;被告人曹树礼现取保候审于江阴市**镇**村**巷**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