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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一部刑诉〔2020〕1856号

被告人卞某某(别名卞某甲),男,汉族,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21989********,小学文化,住山东省郯城县**乡**村**号。2020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713221986********,初中文化,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组**号。2020 年9月2 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4日经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卞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卞某某、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卞某某、张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卞某某、张某某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于2020 年8月16日22时许,经预谋后,至常熟市琴川街道建材市场一区21幢10号门口,采用强行搭电线的手段,窃得被害人刘某某价值人民币2807元的成旺牌三轮电瓶车1辆。三人又于8月17日凌晨,驾驶上述窃得的电瓶三轮车至常熟市珠海路的汇丰通润建筑工地内,采用破坏围墙、钻墙洞入内的手段,窃得该工地内共计价值人民币3329.2元的扣件1181 个,后予以销赃。

2.被告人卞某某于2020年8 月17 日21 时许,至常熟市琴川街道东环村湾里52号门外,采用直接推走骑行的手段,窃得被害人邹某某价值人民币1707元的欧派牌电瓶车1辆。

案发后,上述赃物均已被公安机关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被告人张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3340元。

被告人卞某某、张某某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12月1日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赃物电瓶三轮车1辆、欧派电瓶车1辆、扣件(系照片); 

2.人口信息、收条、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邹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卞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常熟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8.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张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中被告人卞某某系多次盗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卞某某、张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卞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张某某均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颖慧

2020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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