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刑诉〔2019〕318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镇**村**庄**号。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巷**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高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旭,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黄旭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启帆,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镇**村**庄**号。被告人付启帆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葛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5********,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庄村**组**号。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莫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41996********,汉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莫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9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渔队**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9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席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1990********,汉族,大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席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乙,女,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5200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路**号楼**室。被告人丁某乙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顾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04199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户籍地均为江苏省连云港市,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乡**村**号。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12月1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葛某某、王某某、卞某某、高某、黄旭、付启帆、 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以被告人莫某某、张某甲、席某某、李某甲、丁某某、丁某乙、顾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于2019年11月30日、2019年12月18日、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19年12月18日告知被害人张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各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程序及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各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各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被告人张某甲告诉被告人卞某某其所在公司只要在抖音的贷款广告下面发私聊消息,就可以找客户以办理高额信用卡或贷款收取服务费的方式实施诈骗,被告人张某甲并将公司的整个运营模式告诉了被告人卞某某。被告人卞某某与被告人高某共同商定,租用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厦**座**室,以被告人张某甲告知方式进行诈骗,后被告人付启帆、葛某某、李某甲、丁某某、杨某某加入,共同实施诈骗行为;2019年5月底,被告人卞某某与被告人黄旭共同商定,租用连云港市海州区**大厦**座**室,以同样的方式进行诈骗,后被告人席某某、丁某乙、顾某某加入,共同实施诈骗行为;2019年7月被告人葛某某离职后,伙同被告人王某某、莫某某以办理支付宝借呗和花呗收取服务费为名,共同实施诈骗行为。
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卞某某、高某、黄旭、付启帆、张某甲、葛某某、王某某、莫某某、李某甲、丁某某、 杨某某、席某某、丁某乙、顾某某作电信诈骗案件14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47334元。其中,被告人卞某某作案140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39034元;被告人高某作案9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93810元;被告人黄旭作案46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5224元;被告人付启帆作案9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93810元;被告人张某甲作案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989元;被告人葛某某作案1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 21274元;被告人王某某作案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8300元;被告人莫某某作案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8300元;被告人李某甲作案44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3912元;被告人丁某某作案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990元;被告人杨某某作案12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1976元;被告人席某某作案37起,涉案金额人民币36278元;被告人丁某乙作案1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14772元;被告人顾某某作案5起,涉案金额人民币4900元。
被告人卞某某、高某、黄旭、付启帆、张某甲、葛某某、王某某、莫某某、李某甲、丁某某、 杨某某、席某某、丁某乙、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退出违法所得4990元、丁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051元、席某某退出违法所5000元、莫某某退出违法所3000元、丁某乙退出违法所得900元、顾某某退出违法所得900元、卞某某退出违法所得40000元至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微信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侍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卞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5.盐城市盐都区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卞某某、高某、黄旭、付启帆、张某甲、葛某某、王某某、莫某某、李某甲、丁某某、 杨某某、席某某、丁某乙、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高某、黄旭、付启帆、张某甲、葛某某、王某某、莫某某、李某甲、丁某某、 杨某某、席某某、丁某乙、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其中被告人卞某某、高某、黄旭、付启帆、李某甲、席某某数额巨大,被告人张某甲、葛某某、王某某、莫某某、丁某某、 杨某某、丁某乙、顾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卞某某、高某、付启帆、张某甲、葛某某、李某甲、丁某某、 杨某某;卞某某、黄旭、席某某、丁某乙、顾某某;葛某某、王某某、莫某某共同诈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卞某某、高某、黄旭、付启帆、张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葛某某、李某甲、丁某某、 杨某某、席某某、丁某乙、顾某某在与被告人卞某某等人的共同诈骗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高某、黄旭、付启帆、张某甲、葛某某、王某某、莫某某、李某甲、丁某某、 杨某某、席某某、丁某乙、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某、高某、黄旭、付启帆、张某甲、葛某某、王某某、莫某某、李某甲、丁某某、 杨某某、席某某、丁某乙、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霞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高某、黄旭、付启帆、葛某某、王某某、莫某某、 杨某某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被告人张某甲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席某某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甲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渔队**号,被告人丁某某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丁某乙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南路**号楼**室,被告人顾某某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乡**村**号。
3.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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