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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卞某某、陈玉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琅检刑诉〔2014〕148号

被告人卞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11954********,汉族,高中文化,天长市**公司**,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号**室。被告人卞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6月24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10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玉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01195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园**栋**单元**室。被告人陈玉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6月18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文芹,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7196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巷**号。被告人刘文芹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6月25日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逮捕,2014年9月1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琅琊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卞某某、陈玉某、刘文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卞某某、陈玉某、刘文芹,以加入“中文直达123网站”关键词推广联盟(企业联盟),以吸收下线人员成为公司会员的名义,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进行传销活动。该推广联盟(企业联盟)会员加入分为会员版和企业版2个板块。交1000元钱就是会员版,交10000元就是企业版。

“中文直达123网站”关键词推广联盟(企业联盟)的组织模式:通过推荐人介绍交纳1000元钱(会员版,企业版交钱10000元)在中文直达123网站推广联盟购买一个词(可以自选,也可以由推荐人分派),就成为网站的会员,网站给一个会员编号和一个会员“呢称”(“呢称”就是购买的词),成为会员后,网站要求会员用同样的方式发展5个人加入,这5人作为自己的直接下线(即第一代),这5个人每个人再发展5个人就是25人,这25人是自己的间接下线(即第二代),第三代就是125人,第四代就是625人,以此类推直到15代结束,到15代后就不拿提成了,提成是靠拉人头拿提成,根本没有产品。

“中文直达123网站”关键词推广联盟(企业联盟)的返利模式 :有直接销售提成:15%(每会员价1000元 X 15% =150元/词)。发展直接下线人员(第一代)5人,每人提成150元钱,5人共计750元。有间接销售提成:间接销售提成按推荐关系,享受第二代至第六代会员销售总业绩提成5%。每发展一个人,会员版拿50元提成。销售5个以上关键词的会员继续享受第七代至第十五代会员销售总业绩提成3%,每发展一个人,会员版拿30元提成。

此外还有静态分红和关键词升值,静态分红就是指某一传销体系拉不到下线人员加入,处于静止状态时,公司承诺每周拿出新收入的25%,平均分给每一位会员。直到每一位会员拿回投资额的两倍为止。这带有严重的欺骗性。关键词升值是指联盟会员自行转让(拍卖)关键词,全部利益归个人所有;委托公司关键词交易平台转让或拍卖,该会员获得1000元成本及升值部分的50%(简单的说委托中介拿一半的钱)。交易平台或拍卖行要收取关键词总卖价的50%费用。

2013年8月份,被告人卞某某在滁州市参与中文直达123网站关键词搜索联盟(企业联盟)的传销活动,是丁某甲(另案处理)的间接下线,刘某甲(另案处理)、蔡某某(另案处理)的直接下线,陈玉某的直接上线,为了返利,卞某某积极宣传和发展下线,先后有200人以上在其直接和间接介绍下加入传销组织,卞某某不仅做会员版还做企业版,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人、领导人。

2013年8月份,被告人陈玉某在滁州市参与中文直达123网站关键词搜索联盟的传销活动,是丁某甲间接下线,卞某某的直接下线,许某甲(另案处理)的直接上线,为了返利,陈玉某积极发展下线,先后有200人以上在其直接和间接介绍下加入传销组织,陈玉某不仅做会员版还做企业版,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人、领导人。

2013年8月份,被告人刘文芹在滁州市参与中文直达123网站关键词搜索联盟的传销活动,是丁某甲间接下线,李某甲(另案处理)的直接下线,常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的直接上线,为了返利,刘文芹积极发展下线,先后有200人以上在其直接和间接介绍下加入传销组织,刘文芹只会做会员版,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人、领导人。

2014年2月17日,被告人刘文芹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表、户籍信息、银行明细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莫某某丁某甲、刘某甲、蔡某某、窦某某、尹某某、刘某乙、王某甲、许某乙、卢某甲、顾某某、王某乙、梅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刘某丙、郑某甲、张某乙、黄某某、江某某、刘某丁、丁某乙、张某丙、刘某戊、代某某、杨某甲、谢某甲、马某某、曹某某、秦某某、廖某某、杨某乙、徐某甲、杨某丙、吴某甲、陈某甲、吴某乙、张某丁、郭某某、徐某乙、李某乙、谢某乙、侯某某、华某某、张某戊、汪某某、杨某丁、常某某、闫某某、田某某、卢某乙、陈某乙、郑某乙、于某某、金某某、彭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卞某某、陈玉某、刘文芹及其同案犯许正芹的供述与辩解。

4. 远程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某某、陈玉某、刘文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友军

2014年9月24日

附:

    1.被告人卞某某、陈玉某现羁押于滁州市看守所,被告人刘文芹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96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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