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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卜某某(曾用名卜凡红),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4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住任城区**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鱼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鱼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10月,被告人卜某某假冒济宁市纪委副书记,利用该身份多次诈骗他人,共骗取钱财及礼品总价值为105300元,和一瓶1983年的飞天茅台酒。分述如下:

1、2017年,卜某某以托关系给姚某某的儿子调动工作为名,分三次骗取姚某某现金10000元。

2、2017年7月,卜某某以托关系给刘某某的孩子改户籍为名,骗取刘某某现金2000元。

3、2018年5月,卜某某以托关系给李某某办低保为名,骗取李某某现金20000元。

4、2018年10月,卜某某以托关系给田某某办针灸证为名,骗取田某某现金5000元,硬中华烟2条,总价值5900元。

5、2018年4、5月份,卜某某以给孙某某托关系承揽工程为名,骗取孙某某五粮液白酒14瓶、软中华烟2条,总价值16800元。

6、2018年夏天,卜某某以托关系给马某某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名,骗取马某某现金5000元。

7、2018年夏天,卜某某以托关系给张某某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名,骗取张某某现金6000元。

8、2018年8月12日,卜某某以托关系给刘某甲承包工程为名,骗取刘某甲现金20000元。

9、2017年,卜某某以托关系给姜某某的儿子找工作、调动工作为名,骗取姜某某现金13000元。

10、2018年3月,卜某某以托关系给代某某的女儿调动工作为名,骗取代某某价值6600元的五粮液白酒4瓶、软中华烟2条、茅台礼宾盒1盒,和1983年飞天茅台酒1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田某甲、马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姚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鱼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涵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鱼台县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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