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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昔检一部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卜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407241992********,汉族,大学本科,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租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排**号。 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昔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昔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卜某甲因购买彩票、在手机app上赌球等导致经济拮据,萌生诈骗他人的想法。2017年5月份卜某甲谎称其领导在云南经营**店,可以进行投资,并以高额利息和分红为诱,骗取李某某10万元投资款。2018年卜某甲谎称可以给李某某的女儿在太原烟草局安排临时工作,以需要好处费为由,骗取李某某8万元,后又以为李某某的女儿在晋中烟草局安排正式工作,需要好处费再次骗取李某某32万元。2019年3月在李某某多次催要下,卜某甲归还李某某2017年的投资款10万元。2019年4月卜某甲再次以投资云南**店为名骗取李某某12万元。2020年6月份,迫于李某某多次追要,卜某甲退还李某某4万元。综上,卜某甲诈骗李某某共计4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微信转****;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卜某乙等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甲诈骗他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甲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昔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甲现羁押于昔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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