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一部刑诉〔2020〕303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身份证号码3724241970********,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德州市武城县**镇**村**号,德州市**机械厂工人。2016年6月4日因扰乱公共场合秩序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因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22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虚假诉讼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2日,被告人卜某某持姜某某于2016年2月25日向袁某某打的68000元借条、收条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经开庭审理,2017年11月24日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卜某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3.证人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以上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媛媛
2020年9月26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德州市**房**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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