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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盗窃案)_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湖南省道县****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新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相关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16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卜某某来到新郑市龙湖镇悦府海棠小区东门口附近,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大江牌电动三轮车窃取。经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2227元。

2.2019年12月18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卜某某来到新郑市龙湖镇龙香苑小区,将被害人郝某某停放在龙香苑小区1号楼旁车棚内的轻骑牌电动三轮车窃取。经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格33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袁某某、郝某某的陈述;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 坤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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