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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盗窃案)_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苏园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卜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8261986********,高中文化,系昆山市**配件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昆山市**花园**幢**室。被告人卜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卜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超市,趁超市人员不备之际,采用将物品放入随身携带背包的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1499元的“后”牌天气丹光彩礼盒1盒。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卜某某至苏州工业园区内**超市,采用相同手段,窃得价值人民币1499元的“后”牌天气丹光彩礼盒1盒。                                           

被告人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经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盗商品明细、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贾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超市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超男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联系方式1391310****)现取保候审于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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