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二部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3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住址均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乡**村**路**号。现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12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又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2020年10月2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同月6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6时许,被告人卜某某经过城厢区**街道**街时,发现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一店门口的电动车储物篮内有一部华为MATE20X手机,遂盗走该手机。经鉴定,被盗华为MATE20X手机价值人民币3485元。
2019年9月12日,被告人卜某某在仙游县**镇**网吧被民警抓获。同月18日,民警向被告人卜某某扣押被盗的华为MATE20X手机,并于次日发还给被害人郑某某。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莆田市城厢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材料;5.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丽燕
检察官助理 范剑萍
2020年1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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