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8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住盘州市**镇**村**组。因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于2008年8于6日被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18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5日被盘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0日,经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盘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盘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完毕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晚,被告人卜某某到盘州市**镇**村邹某某家屋后,将邹某某养有蜜蜂的五个蜂箱盗窃后搬至邹某某家前面100多米的公路边,用编织袋将蜂箱套住,将蜂箱捆绑在摩托车上准备运走时被正在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被盗蜜蜂价值2526元,蜂蜜价值2270元,合计47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蜂箱五个;2.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樊某某、叶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卜某某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盘州价认字[2020]010号鉴定意见书;7.现场勘验、检查、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小燕
2020年6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盘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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