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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盗窃案)_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401960********,汉族,小学文化,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村人,群众,农民。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博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被告人卜某某乘坐客车从安国市到博某某准备实施盗窃,其发现博某某南街村郑某某家大门洞内停放一辆电动自行车,遂入户将该电动自行车盗走,被告人卜某某在骑盗窃的电动自行车逃跑途中被失主抓获。经博某某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自行车2019年11月1日的市场价格为7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俊丽

(院印)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博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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