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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卜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1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5月6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晚,被告人卜某某在萧山区**镇**商贸城**幢**地板门口、20幢**板材店门口,盗窃被害人俞某某数盆多肉植物、盗窃被害人张某某一盆仙人球盆栽。

2、2020年4月17日晚,被告人卜某某在萧山区**镇**社区被害人蒋某某家门口,窃得数盆多肉植物盆栽。

3、2020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卜某某在萧山区**镇**商贸城**幢**油漆门口,窃得被害人吕某某5盆多肉植物。

案发后,被告人卜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部分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卜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收条、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张某某、蒋某某、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启栋

2020723

附:

1.被告人卜某某(135****2351)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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