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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天检一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小学文化程度,身份证号码:4123261989********,户籍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村**号,现住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路**巷**号**楼**号,系无业人员,2020年6月12日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7日本院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当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现查明:

2020年6月11日凌晨2时18分许,犯罪嫌疑人卜某某酗酒后使用自己的黑色手提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乌市天山区ق金谷酒店旁警务站门口的一辆蓝色哈佛F5 SUV(车牌号为:新AK****)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1753元;之后窜至乌市天山区建设路果树巷,使用石头将路边停放的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白色大众捷达轿车(车牌号为:新OA****)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为5003元;被害人崔某某的一辆灰色尼桑奇骏SUV(车牌号为:新A6****)毁坏,经鉴定损失价值4316元;被害人魏某某的一辆黑色奥迪A6L轿车(车牌号为:新A6****)毁坏,经鉴定价值损失为13350元;使用携带的打火机将煌厨臻品餐厅门口的水果摊篷布点燃,致十七个榴莲被烧毁,经鉴定损失价值为2123元。涉案物品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26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强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权利义务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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