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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故意杀人罪)_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1196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朝阳区**镇**村**村民组**号,案发前租住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车库。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8月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10月22日将该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卜某某与被害人谌某某(女,殁年42岁),二人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一起摆摊时相识,后发展为情人关系。2020年8月5日凌晨5时左右,在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单元**车库的租住房内,被告人卜某某因怀疑被害人谌某某与其他男性有不正当关系,两人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卜某某先后两次持室内两根不同的钢管,多次击打被害人谌某某头、面部等全身多处,直到被害人不再动弹后,被告人卜某某关门逃离案发现场。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谌某某符合他人持钝器作用头面部等全身多处致严重颅脑损伤基础上合并呼吸道受阻引起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2020年8月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卜某某在浏阳市**街道,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钢管等物证照片;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刘某某等7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报警、指认现场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余俊维

检察官助理  易  强

                                    2020年123

附件:1.被告人卜某某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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