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4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卜某某伙同赵某某、刘某甲(以上二人在逃)、许某某、刘某乙、杨某某(以上三人因另案已被判刑)等人在洮南市心动一刻歌厅持酒瓶子等工具殴打张某某、夏某某等人,致其受伤。2017年6月13日,经洮南市公安局光明派出所调解,赵某某与夏某某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2月19日,经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书认定,被害人夏丽淼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许某某、杨某某、刘某乙、刘某丙、刘某甲、李某甲、魏某某、赵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夏某某、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6、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体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忠明
(院印)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