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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卜某某容留卖淫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赵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某某,男,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26194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赵县********号因涉嫌犯有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被告人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蜂某某、田某某、宋某某等人从事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被告人已年满75周岁,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在其家中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若磊

检察官助理:耿霞飞

2020年7月12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赵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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