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17号
被告人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021989********,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地以及居住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2018年1月16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20日。2019年4月17日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行政拘留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4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2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卜某某长期以卜运祥的身份证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古汉欣都酒店开房。期间分别于2018年10月17日在511房间、11月20日在503房间、11月29日在704房间、2019年2月20日在406房间,多次容留何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人卜某某的上述房间内,一起采取“追龙”的方式吸食冰毒和麻古的混合物。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因吸毒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卜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指认案发现场照片,开房记录等书证;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卜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卜某某七个月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柳戈青
2019年7月19日
附:
1.被告人卜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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